|
 |
商标评审 |
 |
|
首页 >
商标评审
|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驳回复审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异议复审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等规定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案件(以下简称商标无效案件); (四)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商标局宣告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权人对商标局的无效决定提出复审请求(以下简称商标无效宣告复审)
(五)其他类型评审案件。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2、异议复审答辩通知书/争议答辩通知书/撤销三年不使用答辩通知书他; 3、相关证据材料;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商标代理委托合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