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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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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利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实施许可专利,被许可方支付约定的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是国家知识产权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对备案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给予备案合格通知书及备案号、备案日期。


    申报材料
    合同备案申请人应到代办处窗口面交下列材料各一式一份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合同正本(建议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合同必须加盖齐缝章。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许可方和被许可方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交①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②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五、由当事人(当事人为单位的,需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委托书)一方办理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对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
    六、如果多项专利同时进行许可,且许可方相同、被许可方也相同,为了提高效率,可将多项专利许可同时纳入到一份实施许可合同中,但合同有效期必须在所有专利的有效期内。由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中只能填写三项专利,涉及专利项目超过三项的,可以随备案申请表提交附页,注明涉及的专利的申请号和发明名称,附页需有双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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