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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
发布时间:2009-08-06 15:2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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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6月26日 法(经)函<1990>第49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函(1990)43号《关于几种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技术合同法》实施后,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仍按我院(经)发(1985)3号《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经)发(1987)29号《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中有关收案范围和管辖原则办理。对于不属于上述专利案件收案范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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