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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报讯 (实习记者刘 超北京报道)7月21日,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就《千手观音》署名权纠纷案致电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有关人士求证,记者被告知,该团负责人因随团外出演出,目前详细情况暂时无可奉告。
本报曾经关注报道过的《千手观音》版权话题,如今又出现了新的纠纷。认为自己才是《千手观音》真正原创者的刘女士,7月19日向海淀法院起诉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及张继钢,要求确认自己为《千手观音》的作者,并索赔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
原告刘女士诉称,2000年6月底她应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我的梦》歌舞晚会总导演、北京军区战友歌舞团李副团长之邀,为该晚会创造一个女子集体舞。当时她受中国佛教造型 “千手观音”的启发,为12名聋哑姑娘创作了由“千臂观音”、“半臂观音”、“短臂观音”、“莲花造型”等具有独创性的舞蹈动作所组成的舞蹈作品,之后在国内外也进行了多次演出。2002年12月,刘女士在此基础上,又编排了18人版的《千手观音》。
刘女士称,她在春节期间意外发现,在没有任何人事先通知自己的情况下,央视春节晚会上竟然出现了21人版《千手观音》的舞蹈演出。春节后,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和张团长在对《千手观音》申请著作权登记时,将12人版和21人版的作者均登记为张团长。
刘女士认为,自己才是12人版《千手观音》的作者;而且,即使是21人版的《千手观音》也不具备实质性的创新,只是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稍微的改动,不足以构成一个新作品,实际上仍然是对原作品的使用。故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人民币5万元的精神损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在新闻媒体上发表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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